捐款章程

捐贈章程

財團法人成電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

 

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修訂

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修訂

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

九十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修訂

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修訂

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

九十六年三月十日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修訂  

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  

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修訂  

一百年三月二十日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  

一百年三月二十日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  

一O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修訂


第一章 總則


  第 一 條: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【財團法人成電

    文教基金會】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
  第 二 條:本會以培育電機工程人才,協助電機教學研究與發展為宗旨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

    下列業務: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一、推動成大電機畢業系友聯繫工作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、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開發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三、提供獎助學金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四、特殊人才出國研究之獎助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五、成大電機系系友活動、研究之獎勵及補助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六、公、民營企業機關委託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之承接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七、提供圖書、教學、行政需求等軟、硬體建設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八、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,將收入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。


  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北門路一段四十五號之一。



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


  第 四 條:本會設立基金為新臺幣 貳仟零伍拾萬元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動產與不動產得由系友或其他個人團體隨時捐贈之。


  第 五 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應用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、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四、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

  第 六 條: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中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
  第 七 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,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

     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。


  第 八 條:本會設董事長一人,由董事互選之。董事長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董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。


  第 九 條: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。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開(主持)董事會時,得指定董事之一代理其職務。


  第 十 條:董事會議以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 數同意,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: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、董事、監事之選聘與解聘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三、本會財產之處分。(第五條除外)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四、團體人解散之擬議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五、股票捐贈之財產處分,依捐贈合約書內容執行,不受本條法規之限制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六、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。


  第十一條: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三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,報送主管機關核備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、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三、財產清冊(附有關憑証影本)。


  第十二條: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、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及承接之社會服務建教合作案所得收入為原則,非經董事 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之許可,

  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,得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,以下列方式管理使用之: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一、 存放金融機構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、 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、金融機構承兌匯票、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

 票、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三、 依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限額內,購買公開發行上市、上櫃股票或公司債,不得購買短期票券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四、 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五、 信託予信託業者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六、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本會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,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三分之一額度內,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,

 但不得動支臺南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5條所定最低捐助財產標準。


  第十三條: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
  第十四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

  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及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

  第十六條: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。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施行。